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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中、小學學生游泳與自救能力基本指標

  • 發布單位:縣立公誠國小
  • 資料來源:縣立公誠國小
  • 聯絡人:體育組

全國中、小學學生游泳與自救能力基本指標

 

級數

類別

指標內容

說明

(名詞定義與檢測標準)

 

第一級

 

技能

游泳能力

水中閉氣拾物 

頭部應完全沒入水中。

連續韻律呼吸 10 

-

自救能力

藉物漂浮 30 

藉助浮板、浮球或救生圈等任何漂浮物品,漂浮水面腳不落地。

 

第二級

 

技能

游泳能力

蹬牆漂浮 公尺以上後站立

蹬牆後身體呈水平漂浮狀,身體穩定站立。

打水前進 公尺

結合蹬牆與打水共 8 公尺。

自救能力

水母漂 (閉氣) 10 秒

-

 

第三級

 

技能

游泳能力

游泳前進 15 公尺

仰、蛙、蝶、捷或其他泳姿測驗,換氣 3 次 (含) 以上。

自救能力

水母漂 30 

換氣 1 至 2 次。

仰漂或立泳 15 秒 (含) 以上

仰漂(可助划),口、鼻應露出水面;立泳,頭部應露出水面。

 

第四級

 

技能

游泳能力

游泳前進 25 公尺

仰、蛙、蝶、捷或其他泳姿測驗,換氣 5 次 (含) 以上。

自救能力

著衣仰漂或立泳 30 秒後游泳前進 10 公尺以上

上岸

穿著長衣褲 (可不含鞋) 。

仰漂(可助划),口、鼻應露出水面;立泳,頭部應露出水面。

 

 

第五級

 

技能

游泳能力

游泳前進 50 公尺 (含轉身)

仰、蛙、蝶、捷式或其他泳姿測驗。

游泳轉身,需連續動作雙腳不著地。

 

自救與救援能力

著衣仰漂或立泳 60 秒後脫除衣褲游泳前進 10 公尺以上上岸

穿著長衣褲 (可不含鞋) 。操作過程不得觸碰池底。

仰漂(可助划),口、鼻應露出水面;立泳,頭部應露出水面。

拋送漂浮物 至 公尺

漂浮物可利用日常可得物品,例如:寶特瓶、保麗龍等。

 

游泳與自救能力鍵檔注意事項:

 一、 請至教育部體育署體適能網站之資料下載區下載「游泳與自救能力上 傳格式」。(游泳與自救能力欄位分開且不必輸入成績秒數)

 二、 學生之游泳與自救能力請依教育部體育署公布之「全國中、小學學生 游泳與自救能力基本指標(五級)」評斷。

 三、 全校學生皆需上傳「游泳與自救能力」,請以「1(代表是)及 2(代 表否)」來區分實施游泳教學的狀態。

四、 屬「有實施游泳教學」者必定要有游泳與自救能力級別。如遇學生雖 有參與教學,但因故無法測得級別者(如限水問題、生病、受傷等無 法檢測),該學生應屬「無實施游泳教學」(改填為 2),級別及成績 欄位則可留空。

五、 以數字「1-5」表示第一至五級,而未達第一級游泳能力者請以數字 「0」表示,無實施游泳教學且無法判斷級別者,請將本欄位留空。

六、 以數字「1-5」表示第一至五級,而未達第一級自救能力者請以數字 「0」表示,無實施自救能力且無法判斷級別者,請將本欄位留空。 1 

七、 學校如無實施游泳教學,但學生有透過民間團體或游泳比賽取得游泳 能力證明者或由授課教師認定具有各級游泳能力及自救能力者,業務 承辦人仍需調查(或判定)級別後填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