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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斗六市公誠國民小學場所使用管理要點

  • 發布單位:縣立公誠國小
  • 資料來源:縣立公誠國小
  • 聯絡人:事務組

雲林縣斗六市公誠國民小學場所使用管理要點

99年5月修訂

113年10月21日修訂

壹、依據:

 一、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府教國一字第1082432586A號令發布「雲林縣縣立中小學場所使用管理收費基準」。

 二、「雲林縣縣立中小學場所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貳、目的:為推廣教育,發揮學校場所使用功能,落實社區資源共享及提倡正當休閒活 動,特制定本管理要點。 

參、辦法:

一、本管理要點所稱學校場所係指學校之教室、圖書室、專科教室、運動場、綜合球場、前庭、中庭、停車場、活動中心、電腦教室、視聽教室、穿堂及其他場所。

二、公私立機關學校、人民團體或個人舉辦具有教育性質之活動,得提出申請,經   學校核准後使用。 

三、使用期間三個月以上之案件,學校應邀集教師、家長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如附件一),以公平、公正、公開之方式審查。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已核准或已使用者,學校應立即通知其停   止使用,並依法處理: 

(一)違背政府法令政策或有害社會公益之活動者。

(二)違背善良風俗或非法集會者。

(三)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所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活動有損學校建築物與設備者。 

(五)與教育旨趣不符之活動。 

(六)有對外收費或其他營利行為。

五、申請使用場所,應填具使用申請書(如附件二),於使用七日前向學校提出申請。 經核准後,應於使用前三日繳清場所使用管理費、水電費、保證金及清潔費,若有使用冷氣則加收冷氣使用費。 

六、收費計算方法: 

(一)使用學校場所每場次為四小時,未滿四小時以一場次計算。 

(二)長期使用以三個月為一期,如超出一期,以月為基準,按比例加計費用。 每月以20天、每天以四小時計,可依實際使用時數增減費用。 

(三)縣府與所屬機關及本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辦理之活動,經核准在案可免 費借用。 

(四)殘障與弱勢團體辦理之各項公益活動,經縣府核准者,免收場所使用管理 費及清潔費,仍需收取水電費。 

(五)凡符合「配合社會教育、發展社區活動及學校員工身分」之條件者,可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在足以支付水電費及維護費條件下,得酌情核予減收二分之一之費用。

七、申請人在核准使用後,因故不使用場所並於使用前三日通知學校者,得申請改期或退款,逾期未申請者,已繳各項費用除保證金外減半發還。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場所或學校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學校應通知申請人改期,無法改期者,已繳各項費用,應全數發還。

 

八、為加強管理維護學校場所設備,於使用期間學校應派員配合管理維護,出勤人員得依實際出勤時數給予補休。

九、申請人如需在學校場所範圍內張貼宣傳海報、標語或搭臨時建物或其他布置者應經學校同意,用畢應即回復原狀,違者得由學校逕予回復,所需經費得予以保證金扣抵,不足時得予以追討,申請人不得異議。

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得拒絕其進入,或請其離去,必要時得請轄區警察人員協助取締或處理:

(一)服裝不適合使用目的之場合者。

(二)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教室或其他校內場所者。

(三)攜帶牲畜、危險物或違禁品進入學校者。

(四)隨意張貼或在牆壁亂畫者。

(五)未經申請之流動攤販或推銷物品者。

(六)聚眾鬥毆或吵鬧者。

(七)破壞公物者。

(八)其他影響校園安全秩序者。

十一、使用學校器材或設備,申請人應妥善維護,如有毀損或短少,學校得請求口原狀,或請求按市價賠償。保證金於活動完畢後,填寫歸還書(如附件三)雙方驗收歸還無毀損或短少情事者,於恢復原狀後無息退還。

十二、本管理要點規定應繳納使用管理費、清潔費及水電費,應以收支對列方式納入預算程序辦理。

十三、本管理要點之場所收費標準,就實際設備狀況、使用情形訂定費用收取標準(如附件四),報請雲林縣政府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