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113年4月1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5801762號函辦理。
二、依據「學生輔導法」第7條規定略以,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學校各行政單位應共同推動及執行三級輔導相關措施,協助前項人員落實其輔導職責,並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活動之實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遇有明顯有輔導需求之學生,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
三、為降低學生因地震而產生之負面身心影響,請學校提供學生正確防災知識、教導學生自我身心照護策略、讓學生明確知道學校輔導諮詢窗口,並視學生受影響程度,必要時依上開及相關法令規範,提供學生輔導服務或資源連結之協處,以共同穩定學生身心狀態。